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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就现象级产品“惠民保”的规范发展再度征求意见。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平稳有序开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征求意见稿》”)。
根据监管披露,与前一版意见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总体思路不变,但在具体表述细节上有一些变化,如涉及功能定位、规范运营、监督管理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记者采访获悉,“惠民保”能否以团险形式出单,是此次各方重要讨论点之一。
据悉,前一版意见稿明确“‘惠民保’应当设计为个人保险产品”,而新版《征求意见稿》改为“应当设计为个人和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成团体购买的保险产品”,且在监督管理内容中删除了“以团单形式开展业务”。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表示,上述表述改变意味着“惠民保”可能会放开团险。
团险与个险之辩
实际上,团险出单在一些城市“惠民保”中出现过。不过,并非一般的企业团险。比如,某一特大城市医保局在官网披露称,在团单参保“惠民保”方面,用人单位可在医疗保障局官网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通过“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选择“惠民保单位参保”为单位员工参保。
需要注意的是,前一版意见稿将“惠民保”定位为“个人保险产品”,且在监管重点查处的问题中包括“以团单形式开展业务”。
而新版《征求意见稿》指出,“应当设计为适用于个人和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成团体购买的保险产品”。在重点查处的问题中删除了“以团单形式开展业务”的表述。
对于上述系列变化,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监管放开个人以团体参保的信号。
而另一位多次参与“惠民保”项目的负责人赵先生对记者表示:“从字面意思上看,新版《征求意见稿》依然将‘惠民保’定位为个人保险产品,但是不允许个人与个人组团拼单,即禁止‘拼团’,而是允许各单位出钱,为员工个人投保。”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征求意见稿》新增“鼓励用人单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为员工购买定制医疗保险。”的内容。
公开资料显示,湖南、山东、江西、河北等地近年来都推行过“惠民保”税收优惠举措,如湖南省鼓励单位为全体职工购买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依据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政策准予扣除。山东省提出,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统筹规范方面,“一城一策”虽然基调没变,但是表述有细微调整。
由“原则上以城市(地区)为单位开展定制医疗保险项目,每个城市(地区)的项目数量控制在一个为宜;总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全辖区为单位开展。”调整为“定制医疗保险项目一般以城市(地区)为单位开展,有条件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全辖区为单位开展,每个地区经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后项目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严查九类问题
新版《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各地派出机构应当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和合法合规使用相关数据,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九类问题: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根据保险责任严格进行理赔核算,拖赔惜赔,不合理拒赔;未根据经营回溯结果及时调整减少偏差;保险费率厘定缺乏必要的数据基础;夸大宣传、不当承诺、误导投保人;冒用政府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冒用“惠民保”名义宣传销售其他保险产品;恶意压价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或其他费用;泄露或违法违规使用参保群众个人信息及群体信息;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规定各地开展“惠民保”应当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不得向基层摊派投保任务指标,不得与基本医保捆绑销售或强制搭售,不得设置不合理运营指标约束。
此外,新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退出机制,即保险公司不再参与经营“惠民保”项目的,应当提前1个月报告项目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抄送当地医保部门;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理赔、投诉等服务关键信息;应当妥善做好项目退出后沟通解释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